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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28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及特定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一),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可选)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且残疾程度符合以下两种残疾评定标准之一的,保险人按照该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两种标准应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对所有被保险人统一适用,不得分割或变更。

2.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标准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十六)(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标准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简称“工伤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如有更新,按更新后标准执行。

职业工伤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给付比例

100%

80%

65%

55%

45%

25%

15%

10%

4%

1%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4.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三);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恐怖袭击;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四)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五)、跳伞、热气球运动(见释义六)、攀岩运动(见释义七)、探险活动(见释义八)、武术比赛(见释义九)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十)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见释义十一)期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四)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中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保险人缴纳,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合同自交清保费时生效,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八条  投保信息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群体经验数据及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与基本医保参保人信息一致,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十二)号码。发生被保险人变更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信息。

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十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予以认可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予以认可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保险人按照实际承担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期间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日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十四)。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处理 
      保险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十五)。

第十七条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三、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四、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五、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六、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七、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一、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十三、保险金申请人

被保险人生存状态下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如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十四、未满期净保费

指保险费×(1-费用比例)×(1-经过日数/365)。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费用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十五、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条款中指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费之和。

十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如有更新,按更新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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