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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1-10-24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金融机构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中小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凡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无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贷款,再偿还未逾期贷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的;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的金额。

(五) 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表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生产经营用途(不包括购置机动车)。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被保险人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做好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及时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该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诉讼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未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清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本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投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1-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条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投保贷款发生逾期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贷款的,保险人按已投保贷款金额占投保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履行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该等合同义务或履行该等合同义务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应按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其余保险费,保险人应当退还。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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