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28

一、总则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集装箱所有人、承租人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所承保的险别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全损险

集装箱的全部损失。

(二)综合险

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按下列规定办理)。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引起的(包括同冰碰撞);

2)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3)外来的火灾、爆炸引起的。

不论是承保全损险或综合险,本公司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但对上述抢救和防损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被救助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正常磨损及修理费用。 

(三)集装箱所有人或承租人国家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征用。 

(四)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

(五)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 

(六)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七)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保人应按照日比例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六、保险人义务

(一)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二)每一集装箱作为一个单独保险单位,各有明确的唛头标记。被保险人对投保的集装箱应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除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费外,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事故报告书、修理票据等费用单证、事故照片、损失清单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索赔和赔偿

(一)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就近的本公司检验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如损失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以上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

(二)集装箱全损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计算赔付。

(三)集装箱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按合理的修理费用扣除免赔后计算赔付。如果后者超过保险金额时,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四)被保险人在收取赔款时,必须将向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利转给本公司。

九、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十、其他事项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费率方式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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