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县(市、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民政局、财政局或其他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湖北省行政区划内城乡居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湖北省行政区划内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含室内附属设施)及室内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1.室内装潢;
2.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3.衣物和床上用品;
4.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二)专门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四)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五)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结构的房屋。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气象、水旱、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启用蓄滞洪区),造成保险标的倒损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或倒塌;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
(三)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八条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每户保险金额和每间房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否则,对保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房屋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启动巨灾保险理赔后,保险人对倒损房屋进行赔偿。赔偿按间计算,每间倒损房屋在每间房屋保险金额内赔偿,每户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户保险金额。
(一)每间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理赔时界定为倒损:
1. 倒塌2/3面积(含)以上的外墙壁面数达到两面(含)以上;
2. 2/3(含)以上屋顶坍塌;
3. 2/3(含)以上楼板坍塌;
4. 一面外墙壁倒塌2/3面积(含)以上,同时1/2以上(含)屋顶坍塌;
5. 倒塌1/2面积(含)以上的外墙壁面数达到两面(含)以上,同时l/3以上(含)屋顶坍塌。
(二)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由保险人根据现场查勘情况进行核定。对损失确定有争议的,在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协调下,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处理,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载明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2.室内装潢: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于地面、墙壁、天花板。
3.地震: (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火灾、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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