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农业保险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商业性蛋(肉、种)鸡养殖保险

发布时间:2023-01-2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鸡(肉鸡、蛋鸡及种鸡)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养殖的鸡(以下简称“保险标的”),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肉鸡须满10日龄(不含)以上, 60日龄(不含)以下;种鸡、蛋鸡须满45日龄(不含)以上,560日龄(不含)以下;

(二)单个场(户)存栏鸡只20000只以上(含);

(三)投保鸡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

(四)投保时鸡只按所在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五)投保鸡只为经过政府及农业(畜牧)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养殖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且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六)饲养管理制度健全,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不同批次的鸡群不同舍饲养,鸡舍间的间距合理;

(七)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且在非疫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损失率达到3%(不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H5亚型禽流感、H7亚型禽流感。

第四条 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的死亡责任,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人未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对病死保险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被盗、走失、饿、互斗、淹溺、中暑、热浪、中毒、正常宰杀;

(三)对保险标的不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私采疫苗进行免疫或根本不采取任何免疫措施的;

(四)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强制免疫副反应以外的药物反应、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造成的保险标的死亡;

(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的死亡损失。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肉鸡可采用分批投保和按年度投保两种方式:肉鸡采用分批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从10日龄(不含)起到出栏时(累计饲养时间不超过60日龄(不含))为止;肉鸡按一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蛋鸡或种鸡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期间从45日龄(不含)起到淘汰(累计饲养时间达到560日龄(不含))为止,最长不得超出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保险肉鸡5日(含)内、保险蛋鸡和种鸡15日(含)之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蛋鸡或种鸡,免除观察期。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每只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或者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保险数量(只)

种鸡、蛋鸡的保险数量按饲养或防疫记录的累计存栏数确定。肉鸡分批投保的,保险数量按每批存栏数确定;按一年期投保的,保险数量按当年累计出栏数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应承担的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病和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五)当地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防疫证明、死亡证明;

(六)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材料;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1.发生第三条除洪水以外的其它责任: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饲养阶段的最高赔偿比例×损失数量

2.发生第三条约定的洪水责任: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饲养阶段的最高赔偿比例×约定损失数量

保险标的被洪水冲走流失的,根据养殖记录确定冲走流失数及鸡只饲养天数,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80%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死亡数量。如无养殖记录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量的40%确定死亡数量。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饲养阶段的最高赔偿比例-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损失数量

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鸡只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日起连续12天内(含)的实际损失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鸡只死亡数量;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鸡只死亡时,最高以损失发生之时起连续48小时内(含)的实际损失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鸡只死亡数量。

肉鸡不同饲养阶段的最高赔偿比例

饲养天数

11~20

21~40

41~56

57~60(不含)

最高赔偿比例

50%

80%

100%

85%

种鸡、蛋鸡不同饲养阶段的最高赔偿比例

饲养天数

11~30

31~150

151~350

351~504

505~560(不含)

最高赔偿比例

30%

50%

100%

70%

50%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约定的保险标的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风灾: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

六)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三)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