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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2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林农、林业企业和森林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确权,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不含花卉、苗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林木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暴雪;

(二)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毁损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坏、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林木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及保险林木以外的财产损失;

(二)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

(三)四旁树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同时,投保人须如实提供保险林木基本情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包括林场提供的投保林木的林班图,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并在图上标出主要树种、树龄、郁闭度、林相图、森林资源档案、四至和明显地物标。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林木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林木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林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林木权属证明、银行账户;

(四)县级以上林业、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鉴定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林木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实测方法来确定受灾面积。林木火灾查勘定损过程中,保险人首先要测绘火灾平面图,其次求火灾面积,最后鉴定林木损失。损失程度的核定采用抽样法。抽样的样本应根据林相、树种、森林类型和林木被烧情况在整个火灾地区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地块,其抽取的面积一般不少于被烧面积的1%,而且要分布均匀。综合考虑被烧林木的统计株数和材积情况,对整个林木损失进行推算。

第二十五条 除林木火灾以外的其他森林保险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含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含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具体方法是:

(一)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受灾地块小班、受灾面积;

(二)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测算损失程度;

(三)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面积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在不影响更新造林的前提下,可视树种和灾害种类等不同情况设定最长不超过九十日的观察期,观察期后七日内完成定损工作。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湖北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湖北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灾害原因

损失标准(或损失状态)

备注

火灾

森林火灾或补救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损毁的。

1)烧毁木:林木烧毁,不能利用,损失程度100%。

2)烧死木:林木被烧死,无再生能力,损失程度100%。

3)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包括开辟通道、开隔离带等损失林木,损失程度100%。

4)烧伤木:过火烧伤林木,可能有再生能力,但因烧伤影响林木长势,损失程度30%~60%。


林业有害生物

1)林业有害生物导致保险林木灾害,林木受害达到中度、重度,其损失程度分别按5%、10%计算;林木受害后必须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2)发生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灾害,必须全林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1.松材线虫病统计面积以林业资源小班为最小单位;其他发生面积按照实际成灾面积统计。

2.若灾害程度逐步加重,承保经办机构按最终损失程度高者赔偿。

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

1)主梢折断,树干劈裂或折断;

2)树木被淹死、流失、掩埋;

3)树木翻兜倒伏或倾斜导致无法正常生长。


霜冻、暴雪、雨(雪)凇

1)树干主梢被冻死或受冻影响生长发育;

2)主梢折断,树干劈裂或折断;

3)树木翻兜倒伏或倾斜导致无法正常生长。


旱灾

树梢干枯、不能萌发致使受害林木干旱死亡。


查勘标准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37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0﹞497号)、《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LY/T 1681-2006)。

第二十六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林木累计赔偿金额以1000元为限,多次受灾,当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以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三)暴风: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灾害。

(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六)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七)霜冻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林木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导致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八)暴雪: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九)四旁树:指种植在宅旁、路旁、村旁、水旁的树。

(十)旱灾:长时间自然降水和人工灌溉补水不足,土壤干涸,造成林木缺水死亡。

(十一)火灾以县(市)级及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或森林公安部门认定为准;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暴雪以县(市)级及以上气象部门认定为准。

(十二)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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