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养殖或负责管理小龙虾的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等生产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养殖场(户)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所有权证。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龙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一)饲养的小龙虾是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小龙虾养殖塘(含稻田)的场所生态环境良好、保水性能好、远离污染,在江河、湖泊防洪主大堤以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三)小龙虾养殖时间、养殖规格、养殖密度、投喂方式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切实做好安全防疫工作并有记录;
(五)养虾池塘(含稻田)水深1米(不含)以上,常年蓄水量及排灌设施均符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养殖在虾稻共作稻田里的挖沟、筑埂、进排水设施符合虾稻共作技术规程;配有必备的增氧、换水等设备和防逃逸设施;
(六)小龙虾生产符合水产部门的养殖要求,水深、水质、放养密度和投料量符合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七)无以下情形:
1、养殖的种虾;
2、已经离塘(含虾稻田)的小龙虾;
3、套养的其它水产品;
4、养殖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小龙虾。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龙虾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直接冲走、流失;
(二)暴雨、内涝积水超过围网高度造成的逃逸;
(三)龙卷风、风灾致使围网破损而造成的逃逸;
(四)旱灾(正常季节性枯水期除外);
(五)疾病、疫病;
(六)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第三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小龙虾苗种质量问题;
(六)稻田施肥、打农药或污水、污物的排放导致的水体污染;
(七)滥用、误用药物或使用变质饲料及各种添加剂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小龙虾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九)抽水,排水,放水,养殖设施变更、改建、扩建及用途改变行为;
(十)盗窃、哄抢、投毒。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养殖的保险小龙虾;
(二)保险小龙虾因疾病、疫病发生大规模死亡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疾病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小龙虾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龙虾养殖期内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虾或虾苗成本、消毒清塘成本、药剂成本、饲料等费用支出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小龙虾投苗之日起,至捕捞收获时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如提前全部捕捞完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为保险小龙虾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签订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及特别约定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小龙虾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自负担部分的保险费;否则,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龙虾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水产养殖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小龙虾的生产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小龙虾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小龙虾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小龙虾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政府水产养殖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保险小龙虾死亡原因证明、诊断证明等材料;
(四)保险小龙虾死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死亡的保险标的有无害化处理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死亡保险小龙虾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龙虾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小龙虾不同养殖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不同养殖期留存率×损失率×受损面积(亩)
损失率=单位面积小龙虾死亡数量/单位面积平均小龙虾养殖数量
单位面积平均小龙虾养殖数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当地标准养殖密度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小龙虾一次或多次受灾,则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被保险人能够提供捕捞台账等证明资料的,经保险人捕捞验证后,可根据留存率=捕捞后留存小龙虾数量/[虾种(虾苗)放养数量×(1-正常虾苗损失率)],正常虾苗损失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若无法提供的,根据历史经验,以下表确定的《小龙虾不同养殖期留存率》表为计算标准。
虾稻轮作商品虾不同养殖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虾稻轮作商品虾不同养殖期留存率
精养商品虾不同养殖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精养商品虾不同养殖期的留存率
若承保地区的政府文件中对保险小龙虾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和不同养殖期留存率已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则以当地政府文件规定为准,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小龙虾实际养殖面积。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小龙虾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小龙虾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同时又遭受到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的,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出险的保险小龙虾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保险人未将出险的保险小龙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小龙虾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合下列释义:
(一)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洪水责任。
(二)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在50mm以上的雨灾。
(三)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稻虾田积水超出地面,造成小龙虾逃逸的现象。
(四)龙卷风:发生于直展云系底部和下垫面之间的直立空管状旋转气流,风速通常在30至130米每秒,直径小于2公里,活动范围在0至25公里不等,持续时间在10分钟左右,是一类局地尺度的剧烈天气现象。
(五)风灾:指6级以上大风致使围网破损造成的小龙虾逃逸现象。
(六)旱灾:指因长期无雨或少雨,当地主要水源面临枯竭或地下水水位严重下降,虾塘无法有效加水,虾塘水位远低于小龙虾饲养所需正常水位,从而直接导致小龙虾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农业技术部门或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七)疾病、疫病:指对保险标的地区小龙虾造成大规模损失且无法控制的主要疾病和疫病。
(八)野生动物毁损:由于野生动物破坏,造成小龙虾受损的灾害。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九)留存率:由于小龙虾养殖有逐步捕捞的特性,因此从六月份开始捕捞起,至九月份会大量捕捞,虾池中剩余的小龙虾会逐步减少。某一时点虾池中留存的小龙虾数量与放养的虾种(虾苗)数量的比例就是留存率,即留存率=捕捞后留存小龙虾数量/[虾种(虾苗)放养数量×(1-正常虾苗损失率)],根据历史经验,确定《商品小龙虾不同养殖期留存率》表。
(十)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十一)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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