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仙桃境内从事黄鳝网箱养殖的养殖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黄鳝,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黄鳝”):
(一)饲养的黄鳝是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放种苗时间、种苗规格、养殖密度、投喂方式、养殖池塘常年蓄水量、堤坝、排灌设施等,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养殖和管理正常,养殖场(户)建有饲养台账;
(四)养殖场所养殖环境安全、布局规范、远离污染,无引发漫塘、泛塘、溃塘等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五)养殖区域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六)饲养的黄鳝处于育肥阶段。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黄鳝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四条 下列黄鳝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所处于蓄洪、行洪区内;
(二)正处于危险状态的黄鳝;
(三)已离开养殖网箱的黄鳝;
(四)处于苗种培育阶段的黄鳝:
(五)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情形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黄鳝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病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污水、污物及农药流入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自主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药品);
(五)饵料、药品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养殖网箱破损;
(七)盗窃、哄抢、投毒;
(八)保险黄鳝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九)保险黄鳝调离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养殖的保险黄鳝;
(二)保险黄鳝遭受的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保险黄鳝因疾病、疫病发生大规模死亡但未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疾病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黄鳝的每口网箱保险金额,参照当地的黄鳝养殖成本确定为6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口网箱保险金额(元/口)×网箱数量(口)
网箱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黄鳝投苗之日起,至捕捞收获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单载明为准。如提前全部捕捞完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为保险黄鳝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签订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黄鳝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自负担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黄鳝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水产养殖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黄鳝的生产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黄鳝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黄鳝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保险黄鳝死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死亡的保险标的有无害化处理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死亡保险黄鳝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黄鳝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黄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养殖期最高赔偿金额×损失率×损失网箱数量
损失率=每口网箱平均损失数量/每口网箱单位平均养殖数量×100%
保险黄鳝不同养殖期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黄鳝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总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黄鳝的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黄鳝每口网箱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口网箱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黄鳝每口网箱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黄鳝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出险的保险黄鳝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保险人未将出险的保险黄鳝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保险黄鳝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的暴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网箱积水超出地面,造成黄鳝逃逸的现象。
(四)风灾:指8级以上,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黄鳝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黄鳝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八)病害:指突发性或具有高传染性病毒导致保险黄鳝死亡,如:出血病、 赤皮病、肠炎病、烂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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