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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4-01-0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是指与本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约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或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可能为邮件、电话、发函等形式)向侵权人主张侵权事实、损失赔偿等情况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三)本保险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同通知时解除。

第十五条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人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人的专利权授权许可或其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发生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 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有效保险凭证;

(二)出险/索赔通知书;

(三)专利主管部门调解书、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确定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专利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调解决定的金额,被诉侵权人不服依法起诉的除外;

(二)生效的判决或仲裁金额;

(三)保险人的建议赔偿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扣除免赔额后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若追回金额高于保险人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息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对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针对此事故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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