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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执行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4-01-0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是指与本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取证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统称为“调查费用”)等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专利侵权行为给被保险人带来的除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指的调查费用、第五条所指的法律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三)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

(四)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费用;

(五)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调查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法律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调查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件专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同通知时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人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人的专利权授权许可或其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发生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 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有效保险凭证;

(二)法院立案书面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的书面立案证明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书面受理证明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三)出险/索赔通知书;

(四)相关费用票据;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件专利免赔金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件专利的调查费用,保险人在调查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每件专利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法律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调查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调查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调查费用赔偿标准为:住宿费40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市内交通补助80元/人/天,城市间交通不超过两地飞机经济舱费用。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附录:短期费率表

险期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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