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5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应急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具有应急救援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灾安置费用
救灾安置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二)紧急救援费用
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三)善后处置费用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非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四)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财政拨款已经支付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不在此限;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应急费用赔偿限额、累计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和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救灾安置费用限额、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每次事故善后处置费用限额;累计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包括累计救灾安置费用限额、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累计善后处置费用限额。
各项费用的支出项目、标准和赔偿限额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指性质相同、紧密相关或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突发事件。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尽力预防或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突发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突发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证明等;
(四)支付费用的明细清单、物品及劳务的购买合同和发票;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急费用支出,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救灾安置费用的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救灾安置费用限额,对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的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对每次事故善后处置费用的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善后处置费用限额;
(二)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其中对累计救灾安置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累计救灾安置费用限额,对累计紧急救援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累计应急救援费用限额,对累计善后处置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累计善后处置费用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商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或民政救助、财政拨款存在,保险人对应急费用的赔偿要扣除其他相同保障的商业保险或民政救济、财政拨款已经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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