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9
根据川金监罚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虚列劳务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四川分公司罚款31万元。
特此公告。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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