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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安全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4-01-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实验室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高校、研究所等相关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实验室(以下简称被保险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电击实验试剂泄露等突发意外事故,造成教职员工、学生、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保险单载明区域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事故对公众健康、财产或公共环境形成实质的、紧迫的威胁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应对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任何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光电、噪音、电磁辐射、微生物质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

(六)渐进性污染;

(七)酸雨;

(八)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

(九)职业病;

(十)电信、互联网、卫星、电、气、水等第三方公共事业服务。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实验设备、实验试剂等自身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实验数据、技术资料、文档文件或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自然资源损失或生态损害;

(九)社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未在保险单载明实验室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与实验无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各项责任限额之外的超额损失部分;

(十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率)、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实验室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同通知时解除未交清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实验室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有效保险凭证

(二)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三)受害者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害程度证明;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或费用清单;

(五)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或其赔偿权利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针对保险单载明的每一被保险实验室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教职员工、学生或其他第三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各自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计算赔偿;

(二)教职员工、学生或其他第三者残疾的,保险人按照附表中所对应的残疾等级比例乘以各自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计算赔偿;

(三)对于学生、其他第三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对于教职员工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按国家发布最新标准执行)规定,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对应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对于清污费用、紧急应对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各自适用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分别在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实验室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其中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突发意外事故:指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事故。

每次事故:指性质相同、紧密相关或连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

清污费用:指为排除环境污染损害而发生的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自然资源损失:指由政府管理、托管、从属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鱼类、野生生物、生物群、土地、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类似资源的损伤或其遭受的损坏、损毁或损失。

生态损害: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

微生物质:指个体难以用肉眼观察的一切微小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以及一些小型原生动物等在内的一大类生物群体。

酸雨:指pH值小于5.6的雨雪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大气降水(雾、霜),可分为“湿沉降”与“干沉降”两大类,前者是指所有气状污染物或粒状污染物,随着雨、雪、雾、雹等降水形态落到地面,后者是指在不下雨的日子,从空中降下来的落尘所带的酸性物质。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渐进性污染:指因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经过缓慢的过程逐渐积累扩张形成的环境污染损害。

附表:伤残赔偿比例表

伤残程度

百分比

()

亡或一级伤残

100%

()

级伤残

90%

()

三级伤残

80%

()

四级伤残

70%

()

级伤残

60%

()

级伤残

50%

()

级伤残

40

()

级伤残

30%

()

九级伤

20%

()

十级伤

10%


注:教职员工的伤残标准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按国家发布最新标准执行);

学生及其他第三者的伤残标准参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国家发布最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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