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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安全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4-01-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拥有、管理、使用或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网络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保险事故”),导致下列损失和费用,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或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方式报案,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责任分设有数据信息泄露责任、数据信息泄露通知费用、网络勒索损失、营业中断损失、网络安全防御费用、指定专业机构及其费用、检测费用、数据恢复费用、调查费用、媒体公关费用、法律费用共十一项,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相应项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项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四条 数据信息泄露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下列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网络恶意行为、网络恶意软件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系统电子介质负责存储、保管或控制的第三者机密信息的损坏丢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计算机系统电子介质负责存储、保管或控制的第三者机密信息被盗窃、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者

第五条 数据信息泄露通知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通知受数据隐私泄露影响的第三者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范围内保险人依据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并扣除相应免赔额(率)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网络勒索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受网络攻击、网络安全威胁而被勒索、敲诈,导致产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的限额并扣除相应的免赔额(率)后负责赔偿:

(一)赎金,但不含利息损失;

(二)事先获得保险人同意情况下,咨询处理网络勒索事件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

(三)对能提供逮捕、定罪勒索人信息的举报人的奖励;

(四)谈判过程中被保险人及本条第(二)点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的差旅费。

除非执法机构要求披露,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均应对此网络敲诈保险责任的条款和条件保密。如发生本条款下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通知并协助相关执法机构;及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聘请安全顾问)以有效减少网络敲诈损失

第七条 营业中断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赔偿期为限,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而产生的毛利润损失和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按照保险单列明的计算依据,保险人承担免赔期后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营业不受影响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方式恢复或减少损失,赔偿金额应作同等调整。同时,损失赔偿须按照以下前提:

(一)免赔期、赔偿期以保险事故发现时间为起期;

(二)必要费用是指营业中断后仍需要支付的维持费用(包括工资支出);

(三)应扣除租赁权、经营许可权的停止或丧失所产生的损失部分。

第八条 网络安全防御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网络安全事故,为了避免损失或影响的恶化,被保险人所聘请的保险合同列明的专业机构对网络运维环境进行防御、修复、升级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和支出,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并扣除相应的免赔额(率)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指定专业机构及其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以指派保险合同列明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咨询顾问或事故处理专家对被保险人进行有关风险咨询与评估、事故处理与理赔鉴定等服务,被保险人对被指定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作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如保险合同未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但保险人需要这类服务时,可以指派经被保险人书面认可的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机构。这种指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被指定的专业机构可以是一家或多家,其对风险、事故整体或部分所做的鉴定结果应视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均已认可。

第十条 检测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为了确认保险事故影响程度与范围,聘请了保险合同列明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所做的检测、鉴定服务,则针对下列服务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保险人依据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并扣除相应的免赔额(率)后承担赔偿责任:

(一)确认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

(二)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

(三)避免或降低保险事故的建议。

被保险人应在联络第三方专业机构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本条责任不予赔偿。

第十一条 数据恢复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首次造成被保险人电子数据丢失、损毁、修改、损坏、破坏或删除,被保险人为了恢复、修复或重新收集电子数据所发生的下列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及支出,保险人依据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为限并扣除相应免赔额(率),对这种合理费用和支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由备份数据介质中重新自动输入数据或程序而产生的费用;

(二)从被保险人原有程序或文件自动或人工重新输入数据和程序而产生的费用;

(三)置换和重新输入系统和标准程序数据的费用。

但为了对系统、数据进行升级或者重新设计、配置超过事故前的状态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不受本条保障。

第十二条 调查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行政调查而寻求法律咨询或法务代理所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本公司依据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并扣除相应的免赔额(率)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媒体公关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事故已造成被保险人公司、董事会成员、总裁、总经理、合规负责人、信息安全负责人或法律负责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为了消除或减轻这种负面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压力,被保险人在一个月内咨询第三方公共关系专业机构及向公共媒体及平台投放的宣传、传播措施及新闻发布活动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的相应责任限额并扣除相应免赔额(率)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这种事故而被第三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或者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责任限额并扣除相应的免赔额(率)后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由于利用自身的方式和资源(例如工资和管理费用)而产生的一般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IT服务外包商的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任何基础设施故障或供应中断,包括但不限于:

1.机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器设备的物理性故障、腐蚀及磨损;

2.电气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或电压突然升高、短路;

3.公共供应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水、供气中断等;

4.通讯系统、电信系统、卫星系统、第三方互联网服务中断或故障;

5.空调系统故障;

(三)交易损失或交易责任;电子资金转账或交易中造成的货币价值在转出、转入或在多个账户之间转账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减少或损害;

(四)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被保险人未通过原申报的网络安全环境行业认证或认证结果降级;

(七)被保险人未设置网络安防系统或网络安防系统主动失效;

(八)因第三方潜入、物理性破除网络安防系统、计算机设备、服务器等所引起的事故;

(九)任何因自然灾害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赔偿请求;

(十一)任何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二)被保险人自行公开的信息或市场已公开的信息;

(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个人信息泄露;

(十四)任何与自然人的死亡、身体伤害、伤病、疾病有关的赔偿请求;

(十五)任何与侵犯知识产权、专利(无论是故意或非故意)有关的赔偿请求;

(十六)被保险人非法收集、获取或使用个人信息或公司信息;

(十七)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八)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未经对方授权,主动攻击、潜入他人网络所引起的对方防御、反攻击等行为所导致的网络安全事故;

(十九)任何污染风险,包括不限于:

1.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生物的或致热的刺激物或致污物;

2.电磁能、电磁场、电磁辐射;

3.核能、其他辐射能;

(二十))操作系统或软件本身自有的以及未及时升级导致的缺陷、漏洞、质量等问题;

(二十一)被保险人的IT服务外包商的人为操作错误以及其自身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已列明为附加被保险人的IT服务外包商除外;

(二十二)任何产品召回;

(二十三)被保险人所有的纸质介质承载的信息被泄露、被盗窃及被损坏;

(二十四)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被保险人负责存储、保管或控制的数据进行的任何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的升级、重新设计或重新配置所支付的费用;

(二十五)被保险人所有的计算机系统或硬件设备(如电脑、移动硬盘、服务器等)本身丢失、被盗窃或被抢劫

(二十六)与任何价格保证、成本保证、预期合同价格等保证相关的损失、费用及责任;

(二十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不保障任何国际官方机构、政府、军队及其所属机构所组织、所实施的网络攻击、侵入等引起的网络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针对各项风险保障的分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互联网及网络安全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或其代表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如保险人指派第三方专业机构,被保险人应给于配合。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及时对事故现场取证,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或事故鉴定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或事故鉴定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涉及财产损失的,提供有关购置单据、采购合同、损失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涉及产生费用的,提供有关费用单据、采购合同、技术资料等有关材料;

(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保险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依据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期)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计算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分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

(三)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与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及免赔剔除或扣除其他保险合同所能赔偿的金额。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5%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附录《短期费率表》的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责任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三者】指除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高管人员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以外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依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计算机系统】指由信息技术、通信系统、硬件、基础设施、软件或设备等组成,可用于实现创建、访问、处理、保护、监视、存储、检索、显示或传输数据。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其他信息终端、相关设备及软件所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专业机构】指在某个领域具备行业认可资质的法人机构。

【保险事故】指网络安全事故或信息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事故】因网络恶意行为、网络恶意软件或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网络、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介质负责存储、保管或控制的数据损坏、丢失,或被保险人的网络遭受拒绝服务攻击,使得网络丧失稳定运营的状态,不能保证被保险人所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事件。

【信息安全事件】因网络恶意行为、网络恶意软件或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网络、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介质负责存储、保管或控制的数据被盗窃、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第三者

【营业中断】指被保险人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业务和生产受到干扰或中断。

【网络恶意行为】指通过使用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或其他信息终端,故意危害或非法访问数据、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为目的的任何不法行为。

【网络恶意软件】指任何敌对或入侵软件,包括为了渗透和破坏计算机操作、收集敏感信息或未经同意访问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病毒、蠕虫、木马、rootkits类型的恶意软件、勒索软件、键盘记录器、间谍软件、广告软件、拨号器、恶意浏览器插件(BHO)和流氓软件等。

【人员操作失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疏忽或失误导致的网络或计算机系统操作错误,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使用错误的软件、计算机系统设置错误或任何不恰当的一次性操作。但不包括雇员错误的发送邮件及打印资料等行为

【电子数据】指储存在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或软件中的资料(如文字、数字、声音及图片),但不包括不记名债券、支票、汇票、票证、邮票、银行票据或纸钞、或其它流通票据。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基础设施】指任何电话设备、空调、不间断电源供给装置、独立发电机、变频器、变压器以及用于维护计算机系统和数据操作的电子设备的功能的任何其他设施。

【数据】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操作的、传输或存储在随机存取存储器(RAM)之外的电子形式的可读的信息(符号、文字、数字、语音、图像、视频等),包括软件和数字档案

【数据损坏】指任何对数据的创建、修改、变更、替换或删除。如果对数据进行这些操作,则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系统运行时,可能会导致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损坏、功能异常或运行中断。

【拒绝服务攻击】指任何导致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中断或无效的恶意攻击,包括相关的软件被修改或破坏,被进入式的请求数据流攻击造成超载的计算机系统。

IT服务外包商】指由被保险人委托的任何IT服务供应商,能基于书面合同在计算机系统、网络方面提供符合被保险人利益的、其能控制和管理的功能、管理服务的维护或开发。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太阳耀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恐怖活动】任何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相关的个人或组织,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如意图影响任何政府、把民众或部分民众置于恐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恐吓。

【战争】指的是任何国家的敌对冲突(无论是否宣战),以武器或暴力来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民族之间的争端,包括战争等侵略行为、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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