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责任险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安全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4-01-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实验室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高校、研究所等相关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实验室(以下简称被保险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电击实验试剂泄露等突发意外事故,造成教职员工、学生、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保险单载明区域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事故对公众健康、财产或公共环境形成实质的、紧迫的威胁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应对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任何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光电、噪音、电磁辐射、微生物质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

(六)渐进性污染;

(七)酸雨;

(八)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

(九)职业病;

(十)电信、互联网、卫星、电、气、水等第三方公共事业服务。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实验设备、实验试剂等自身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实验数据、技术资料、文档文件或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自然资源损失或生态损害;

(九)社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未在保险单载明实验室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与实验无关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各项责任限额之外的超额损失部分;

(十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